• 无障碍|
  • 长辈版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民政局>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08-0000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关于调整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08-0000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关于调整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关于调整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5:56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障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4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起: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12972元/年·人提高到14228元/年·人;2020年我县实现城乡低保统筹,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元/月·人。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850元/月·人,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680元/月·人;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月工资标准提高到1600元;敬老院水电、办公等管理经费标准提高到每位集中供养特困对象1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失能、半失能分类、分档发放,分别为失能护理补贴160元/月·人、半失能护理补贴85元/月·人;农村特困对象丧葬费仍执行原标准,每人2000元。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提标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