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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008-0000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版绩溪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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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版绩溪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3
绩溪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版绩溪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03 11:07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监督电话
县消防救援大队 1-1 消防设施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具有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0563-8155531
县消防救援大队 1-2 消防设施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具有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0563-8155532
县消防救援大队 2 消防火灾物证鉴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行政机关 0563-8155533
县消防救援大队 3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行政机关 0563-815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