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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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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680562F/202008-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3
索引号: 11341731MB1680562F/202008-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3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03 10:27 来源: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附件3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监督电话 备注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1.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6〕315号):“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2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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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发放     1.《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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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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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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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组织申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后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第八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7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发放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8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9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六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管理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10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11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12 技术转移中产学研对接服务     1.《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应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集成现有资源,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与中央驻皖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广泛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标准化规程走访企业挖掘企业需求,为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及商务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实现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及研发能力与企业创新需求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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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推荐     1.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备案的通知》(科计秘〔2016〕470号):“各市(县)要围绕省委省政府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重点推进依托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市级工程中心单位组建省级工程中心;支持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联合本省企业产学研共建。各市(县)科技局接此通知后,加强指导,对照条件,认真遴选组建。”(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14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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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5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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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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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转报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1〕100号):“第十条: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皖科研院所、企业及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五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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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令):“第十二条: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2.《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09年2月26日:“)第十二条: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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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第十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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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
    2.《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各市政府,根据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各市招引需求,制定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第四条:省科技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面向全球公开招引科技团队,并组织专家从技术、领军人才和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综合评估,排出顺序,列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向各市发布。 第六条:省科技部门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进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排序,提出拟支持的10个左右科技团队建议名单,原则上每个市不超过2个。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市要严格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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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审核转报     1.《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计[2008]171号)第八条: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与省科技厅商定的方案,对本系统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出具推荐函和项目清单。
    2.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第十一条: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1、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4、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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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考核奖励发放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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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第五条:“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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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受理     1.《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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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省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1.科技部、国资委、总工会《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3.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2〕20号):“第3条: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形成若干个综合竞争力居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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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1.《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建立本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第四条第五款“其他符合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支持的项目。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给予奖励,对关键技术研发、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专利、人才、高科技风险投资以及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等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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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举办科技活动周活动     1.《转发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关于举办2016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28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29 组织申报省市共建的企业实验室 .《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全文。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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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第五条: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年均下发通知)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31 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1.《安徽省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全文。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32 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科技发展股 8162465
33 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 依据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会《关于第X届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评审认定的通知》(皖工美促[2016]4号)六、申报程序(二)市县审核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申报者的《申报表》(附表1)和书面申报材料、申报产品实物、影像光盘及产品设计图等,对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者及其申报产品、从业年限、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要求;2、申报产品确为本人制作;3、艺术业绩无伪造、浮夸;4、学历、职称、产品获奖、荣誉称号等有证明依据;5、代表性著作和论文符合要求;6、其他需审核的重要材料。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对申报材料和产品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在《申报表》(附表1)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办公室 8162465
34 组织参加安徽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 1.《关于举办安徽省江淮杯工业设计大赛的通知》(第一、二、三届)及活动方案全文。
2.公开承诺及已经常性、常态化、为社会公众、企业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经济运行股 8162465
35 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第六条 
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6〕767号)第二条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申报条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等部门择优推荐上报。各市原则上可推荐上报省级创业基地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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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6〕1053号)第6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集聚集约发展、创业创新发展,同时,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第1条: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型微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经济运行股 8162465
37 组织申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标准化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发展目标中提出:培育认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100 个。
3.安徽省政府《中国制造2025 安徽》:继续开展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4、《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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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宣经投资〔2009〕121号)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主要行业(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投资信息化股 8162465
39 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五)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聚焦发展重点,突出目标导向,整合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好每年20—3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作用,设立总规模800—100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2.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1053号)第十条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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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4〕 29 号) 第十七条:省、市、县有关部门提出相关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负责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2.《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条(三)各市、县经信委(经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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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初审转报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2.《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努力形成一批产品名牌化、市场国际化、组织集团化、经济规模化的名牌区域、名牌行业、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3.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每年在全省工业领域选择一批技术领先、质量上乘、性能优良、用户赞誉、效益显著等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安徽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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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经济运行股 8162465
43 市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指导 《宣城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宣经信办〔2016〕192号)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投资信息化股 8162465
44 省电子信息制造专项资金申报 1.《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540号)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信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2.《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1398号)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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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支持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540号)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六)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扶持信息安全服务业发展等重点项目。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投资信息化股 8162465
46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重点任务第七项:实施信息产品体验促销工程;每年重点支持100 项信息产品创新和产业化。
    2.《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 (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委组织申报。省经信委组织评审,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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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申报推荐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组织申报和创建发展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电子函〔2016〕789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建设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并将申报材料报电子信息处。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投资信息化股 8162465
48 县市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服务 《宣城市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年”活动实施方案》(宣政办秘(2016)66号)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经济运行股 8162465
49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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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省级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2.《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4〕216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水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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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经济运行股 8162465
52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经济运行股 8162465
53 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申报 1.《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电力〔2015〕135号)第二十八条: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来源于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等。
2.《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1846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指在全省销售电价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及其他资金。
3.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评价验收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电力〔2016〕149号)
4.省经信委年度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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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组织经贸交流活动     1.《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11.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区域经贸合作和经贸交流活动。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十九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开展促进该地区、该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3.《安徽省国际商会章程》: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展览会、洽谈会、高层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搭建项目推介、产品交易、投资合作的平台,为会员开拓国际经贸市场、开展对外经贸合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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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八条(三)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2.《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第一条第2条: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3.《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11.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区域经贸合作和经贸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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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境外举办展会摊位申请转报     1.中国贸促会、商务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第一章第(三)条: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以下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国贸促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安排和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多国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组织管理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第七条:联系、组织中外技术交流,负责外国新产品样本、样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发、陈列和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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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一)款: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
    2.《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20.归口管理全区经贸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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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组织本区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1.《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11.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区域经贸合作和经贸交流活动。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一)款: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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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通告。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121届广交会展位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16〕850号)全文。
    3.安徽省商务厅、宣城市商务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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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     1.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华交会”)由商务部支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南京市、宁波市等9省市共同主办。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27届华交会展位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16〕821号)全文。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外贸外经股 8162465
61 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徽商大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国际徽商大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46号):承办:安徽省商务厅
    2.安徽省商务厅、宣城市商务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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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组织企业参加安徽省网商大会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6、推进安徽产品网络销售  组织各类网络购物、促销推介活动。
    2.安徽省商务厅、宣城市商务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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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组织举办县(市)区内展会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三款: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2.《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11.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区域经贸合作和经贸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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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组织农产品产销衔接     1.《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3号):(一)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农超对接渠道。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
    2.《转发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1〕250号):省级将进一步加大对农超对接工作的推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农超对接活动,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对接平台,并加大政策和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农超对接的影响力,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农超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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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贸易投资信息发布及信息咨询预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2.《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四款: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                                                 3.《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办法(试行)》(贸促办〔2016〕55号)第七条第1款:在全国经贸摩擦多省份和行业建设经贸摩擦预警机构,推进境外预警机构建设,构建网上预警平台,加强风险预警,完善贸促系统经贸摩擦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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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货物通关协调服务工作 《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2. 协助市口岸办做好全区口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我区实际拟订具体实施细则和意见。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外贸外经股 8162465
67 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     1、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三、报送方式: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我部已建立的监测系统,做好当地的市场监测工作,提高市场预警和应急能力,并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市场情况。
    2、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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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组织开展外贸业务培训     1.《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八、(五)…加强外贸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外贸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6号)第1条 加强外贸专业人才开发、培养和培训,为壮大外贸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外贸政策业务培训活动的通知》(2014年7月7日):一、培训对象。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负责人及经营人员。二、培训内容。拟安排进出口业务基础知识、外贸促进政策、口岸通关、检验检疫、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及模拟实战演练、出口风险防范等培训内容。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款: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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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组织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培训 1.《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第八条 第三十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
2.安徽省商务厅、宣城市商务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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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组织企业参加电子商务培训     1.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第八条第三十项…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第十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中,“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三)营造发展氛围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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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组织大中型企业经营者参加反垄断申报工作集中培训     1.《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我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有关工作的意见》(皖商办公平函〔2015〕801号):各市商务局也应结合工作将经营和集中反垄断纳入商务培训范围,省商务厅将适时举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制度及申报的专题培训。
    2.安徽省商务厅、宣城市商务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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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参加综合培训     1.《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外经贸科(行政审批科)4.组织、指导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培训。
    2.安徽省商务厅、宣城市商务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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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商贸流通股 8162465
74 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14-2016年)>的通知》:第二条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商贸流通股 8162465
75 商贸流通市场主体培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26号):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主体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商贸流通股 8162465
76 知识产权及涉外经济贸易政策法律服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8条第6款: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第7款: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外贸外经股 8162465
77 组织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办法(试行)》(贸促办〔2016〕55号)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在全国经贸摩擦多省份和行业建设经贸摩擦预警机构,推进境外预警机构建设,构建网上预警平台,加强风险预警,完善贸促系统经贸摩擦预警体系。第三款:组织行业企业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贸摩擦案件,强化行业对话磋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外贸外经股 8162465
78 开展对外贸易救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2.《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14、…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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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向境内外政府和机构反映企业诉求服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五)款: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外贸外经股 8162465
8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转报     《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6年,应在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遗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省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目前,审批及变更权利均下放至县级,补换证市(县)级均可办理)  (1.《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第四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第九条: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遗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省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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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服务     1.《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二、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通过差别准备金、利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加强银贸合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规模。
    2.《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财企〔2014〕1626号)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贷款业务的联系协调,与省担保集团、银行签订《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省担保集团具体负责风险准备金日常管理,建立风险准备金专户,与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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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服务     1.《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一、工作目标 。以现有12312服务中心为基础,建成以省、市两级12312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商务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渠道,切实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流通秩序。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商秩〔2014〕127号):(八)构建服务网络,打造信息平台。各地要推进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点)建设,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尽快形成覆盖全省与中央平台对接的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规范案件受理及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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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子商务进农村服务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3.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14.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商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标准体系。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三、重点任务。(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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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 《宣州区商务局三定方案》 14.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外贸外经股 8162465
85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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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转报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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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初审转报 1.《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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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投资信息化股 8162465
89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皖经信明电〔2013〕112号) 第五条: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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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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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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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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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投资信息化股 8162465
94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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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二、申报推荐程序:(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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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全文。
2.《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三、申报条件和程序(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不再申报。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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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的通知》(皖民营办函〔2015〕16号):三、工作程序(一)各地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由县经信委进行初审,统一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投资信息化股 8162465
98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推荐初审转报 1.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  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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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推荐 1.《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二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和安徽省第十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皖企联字〔2015〕8号)全文。
2.《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成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注明成果主要内容、理论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产生的效果以及主创人员和参与人员等项目,并附具管理创新成果总结及经济效益综合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按规定份数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省经信委。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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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投诉举报受理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资源综合利用股 8162465
101 安徽特色商业街申请转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安徽特色商业街”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115号):由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安徽特色商业街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进行最终审核、评定。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商贸流通股 8162465
102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转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584号)全文。(每年均下发通知)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商贸流通股 8162465
103 组织农超对接、农产品产销衔接 1.《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3号):(一)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农超对接渠道。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
2.《转发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1〕250号):省级将进一步加大对农超对接工作的推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农超对接活动,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对接平台,并加大政策和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农超对接的影响力,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农超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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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市场监测信息发布 1.《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我部已建立的监测系统,做好当地的市场监测工作,提高市场预警和应急能力,并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市场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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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组织企业参加外贸业务培训 1.《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加强外贸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外贸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6号)第1条加强外贸专业人才开发、培养和培训,为壮大外贸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外贸政策业务培训活动的通知》全文。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款: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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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组织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培训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第八条第三十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外贸外经股 8162465
107 组织企业参加电子商务培训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第十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中,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三)营造发展氛围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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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商贸流通股 8162465
109 组织监测样本企业培训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14-2016年)>的通知》第二条: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商贸流通股 8162465
110 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培训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经济运行股 8162465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股室或事业单位。
    4.对列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政务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