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预防、控制职业病,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促进微型企业改善职业健康条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出生缺陷防治、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卫民生〔2020〕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内容
(一)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通过收集重点职业病相关信息,研究分析我县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煤尘(煤矽尘)等28种职业病监测信息上报不低于400 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职业病,是指接触煤尘(煤矽尘)、矽尘、石棉、苯、铅、噪声、布鲁氏菌、电焊烟尘、水泥尘等28 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电焊工尘肺、水泥尘肺等。
(二)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项目。营造有利于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的浓厚氛围,及时了解掌握微型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等情况。2020年完成不少于30名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项目覆盖的微型企业管理水平及其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原则上,本办法中重点职业病均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对象为县内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监测工作由县人民医院和县疾控中心共同承担。县人民医院负责职业病体检及网报信息。县疾控中心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及网报信息审核。
(二)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项目。由市卫健委统一组织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项目经费省级按照每培训1人100元的标准实施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
(二)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包括进行职业病诊断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确诊职业病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收集与重点职业病病例相同或相似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调查资料。
(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信息。结合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工作,了解县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外包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等信息。
(四)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向县人社部门报告的职业病(含重点职业病)人数、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五)职业病报告情况。依托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县内当年报告的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组织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知识等。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
县卫健委负责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按计划组织微型企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工作进度。
(二)保障措施
县疾控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县人民医院上报的监测数据,撰写年度报告;负责承担县人民医院和人员的技术督导与培训工作。县疾控中心要加强能力建设,设置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及撰写年度报告,保存重点职业病监测原始数据,负责对抽查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数据复核。
县卫健委执法监督股和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负责微型企业培训项目实施,认真细致做好培训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悉心谋划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实在的效果。
(三)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加强监测点能力建设,开展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数据信息收集、项目督导、信息化建设、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以及培训教育等工作。县卫健委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经费实施细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考评
项目实施结束后,县卫健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市卫健委按照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定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县财政局民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