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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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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0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1 16:00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解读人:方建光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举措,公安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5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幅度较大、亮点较多,同时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各位媒体作一介绍: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背景

《程序规定》于200451日实施,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程序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

一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安机关陆续出台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按照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内进行的要求,亟需修订《程序规定》,为改革措施提供依据。

三是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近年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问题日趋突出。为破解此类问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行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规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修订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同时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于51日起在部分省市试点,具体到我县,将在6月份实施。

二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规定明确了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同时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

三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公众参与度,新规定明确了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新规定明确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三、道路交通管理最新措施

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数,绩溪县公安局将于202061日起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依法严格查处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加强宣传引导,培养驾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绩溪公安提醒广大驾驶人、乘车人,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在车辆前排还是车辆后排,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同时,提醒安全头盔生产、销售企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做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做扰乱市场秩序的事,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