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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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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05-00019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民政局局长汪伟成解读《绩溪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民保〔2020〕2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5-28
绩溪县民政局局长汪伟成解读《绩溪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民保〔2020〕25号)
发布时间:2020-05-28 08:52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通过建立预警机制、主动走访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及时进行救助,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防范贫困边缘人口返贫致贫。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未脱贫、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户、有致贫风险的边缘户等返贫致贫风险高人口、低收入困难人群以及潜在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状况。建立社会救助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依托低保信息系统,建立低收入家庭数据库,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因突发情况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建立预警人员台账。按照《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比对机制的通知》(民办〔2018〕113号)要求,按季度开展民政、扶贫信息比对,及时掌握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分析返贫致贫风险,建立预警人员台账。县、乡民政部门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分析研判申请人员困难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二是精准摸排核查。县民政局、扶贫开发局要指导乡镇、村(居)委会根据监测预警情况,结合主动发现机制,有针对性开展摸排核查,逐户逐人掌握兜底保障对象情况。三是用足用好政策。县、乡民政部门要根据摸排核查情况,对未脱贫、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户、有致贫风险的边缘户等返贫致贫风险高人口、低收入困难人群以及潜在救助对象等贫困边缘人口中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及时给予相应救助或转介相关部门;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防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二)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

1.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一是完善政策体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不断完善低保认定办法。修订完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全面实现低保城乡统筹,及时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二是实现应保尽保。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识别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符合整户施保的要坚持整户施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三是实施减退帮扶。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对于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可给与1-3月的低保金,促进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

2.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落实。一是加大特困供养政策保障力度。严格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科学合理确定2020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二是加强完善特困供养基础工作。全面推行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实施的原则,对特困供养人员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70周岁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院内供养人员资料档案,建立院内供养人员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院内供养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协议签署率达到100%。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落实照料护理人并签署委托照料协议。三是加快推进特困供养机构养护能力建设。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2020年底,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40%。

3.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一是提高临时救助效率。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缓解急难型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健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审批额度。二是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政策衔接。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4.做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深入了解掌握新冠肺炎患者家庭以及因疫情导致难以就业、收入减少等生活困难家庭情况,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覆盖范围。要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落实属地责任,明确包保责任人,同时通过社区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强走访探视,发放必要的生活和防护物资。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要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及食品类价格变化,及时按规定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三)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一是加强困难残疾人关爱帮扶。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大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应补尽补。深入开展贫困残疾人的照护服务工作。二是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帮扶工作。动态更新全县农村留守老人数据库。持续推进农村老人联系人登记、赡养协议签订、探视走访工作。对农村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保障等基本服务。到2020年底,高龄津贴惠及农村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此外,要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儿童、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

(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县、乡联动,动员引导我县社会组织到贫困村开展“百社进百村”活动,着力发挥社会组织在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消费扶贫中的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协调管理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县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项目化、规范化、常态化。引导慈善组织规范发展,动员慈善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探索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农村留守人员关爱、社区治理等重点领域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发挥慈善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服务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4月上旬)。

2020年4月上旬前县级制定出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并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扶贫开发局业务指导科备案。各乡镇及时动员部署,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工作传达到村(居),对照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县民政局、扶贫开发局做好指导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4月中旬-9月)。

4月底前,全面开展信息比对,重点掌握未脱贫、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户、有致贫风险的边缘户等返贫致贫风险高人口、低收入困难人群以及潜在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状况,建立台账。

6月底前,深入核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监测发现的人员以及通过信息共享、日常走访发现的困难人员,及时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建立工作台账,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开展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全面排查、动态管理。

7月底前,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依规发放救助帮扶资金或提供救助帮扶服务。

8月底前,对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

9月底前,基本建成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开展季度信息比对,掌握困难群众需求。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0月-12月)。

10月底前,进一步查漏补缺,通过机动式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等,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及时解决发现的个案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11月底前,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自查、暗访督查工作。

12月10号前,各乡镇系统总结梳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提炼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上报县民政局、扶贫开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