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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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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05-0001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福〔2020〕72号) 文号: 民福〔2020〕72号
生成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5-22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05-0001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告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福〔2020〕72号)
文号: 民福〔2020〕72号
生成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5-22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福〔2020〕72号)
发布时间:2020-05-22 09:13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绩溪县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民政局         绩溪县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绩溪县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及

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实施内容

(一)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1、保障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县级人民政府于年初公布本地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3、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供养资金,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5、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1、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2、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由县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市民政局复核;市民政局对县民政局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民政局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民政局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局评定。市民政局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民政局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局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局备案;市级民政局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厅备案。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3、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

4、公示公开

县民政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民政局应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

1)资金来源。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2)资金筹措。结合我县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我县财政预算。

3)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四、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具体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和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县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规划、监察、建 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及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