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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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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05-0001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保〔2020〕33号) 文号: 民保〔2020〕33号
生成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5-22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保〔2020〕33号)
发布时间:2020-05-22 08:23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绩溪县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民政局        绩溪县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绩溪县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贏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扎实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2020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县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及精神残疾三四级)、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及精神残疾三四级)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中高等职业学校,造成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必须的刚性支出费用过大,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子女申请低保的,符合条件的2014、2015年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人、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人、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保[2018]335号)文件规定执行。

4、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对象。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宣城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保[2018]33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县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县民政局要加大对乡镇业务指导,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