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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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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865/202005-0000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总审计师解读】章新培解读:关于《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09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865/202005-0000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总审计师解读】章新培解读:关于《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09
【总审计师解读】章新培解读:关于《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0-05-09 10:09 来源:绩溪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

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县审计局

                   (2020413日)

县政府:

一、修订的背景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规范投资审计行为,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自查清理情况

按照审计署关于规范投资审计行为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县审计局对《绩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绩政〔201286号)相关条款内容进行梳理自查,通过自查发现,本办法中关于县审计局对工程变更签证预算进行审计的相关条款内容,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与审计署相关文件精神不符,应予以修订完善。

三、修订的依据

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四、修改的主要原则

1.进一步明确变更签证的内容、范围,把某些不一定影响工程造价的较大、重大变更事项也纳入了变更签证管理,如项目选址变更、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重要设备选用、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方案;同时,明确了不属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事项范围。

2.进一步明确变更签证的类别划分和审批权限,提高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变更签证的审批手续,并明确参建各方未履行变更签证审批手续,以及变更签证内容不实等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办法中涉及县审计局参与工程变更签证预算审计等超越审计机关法定职责权限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删减,并结合目前我县投资审计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修订后,本办法共有2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工程变更签证的范围及类别方面的修订情况:原办法第二条将工程变更签证分为: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和暂定事项签证和其他签证,根据变更签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修订后在第六条将变更签证分类为一般变更签证、较大变更签证和重大变更签证。

2.施工签证审批权限方面的修订情况:原办法第五条关于施工签证审批权限的设定:单项施工签证增加造价2万元以上、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下,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单项施工签证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上的事项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单项施工签证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30%以上的事项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由于相关审批权限设定的起点金额偏小,运行管理以来,对施工管理效率带来一定影响,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在第十二条将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为:

1)单项变更签证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且变更签证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累计未超过合同价10%的一般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批;

2)单项变更签证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或累计增加或减少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且变更签证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累计达到及超过10%、未超过合同价30%的较大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3)单项变更签证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增加或减少金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且变更签证估算增加或减少金额累计达到及超过合同价30%的重大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工程变更签证中暂不能确定增减金额的较大变更签证事项,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变更签证事项提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职责和分工方面的修订情况:原办法未明确参建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修订后在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至第二十三条,按照现行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对工程变更签证所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住建、农水和交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

4.原办法第五条中“单项施工签证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应报县投资审计中心实施跟踪审计”、第七条中“单项施工签证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应报县投资审计中心存备”相关内容,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修订后进行了删除。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绩溪县审计局

解读人:章新培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8157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