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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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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36Y/202003-0003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本级政策解读】瀛洲镇关于下达2019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3-26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36Y/202003-0003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本级政策解读】瀛洲镇关于下达2019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3-26
【本级政策解读】瀛洲镇关于下达2019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11:01 来源: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五”期间,省、市、县政府把林木绿化率、森林蓄积量增长纳入各地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村要从改善我镇生态环境和建设美丽乡村的战略高度出发,明确责任,确保年度限额采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采伐限额计划

本次下达的2019年度各村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是各村年度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商品林林木蓄积的最大控制量,各村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村分配安排采伐指标必须事前进行公示,不得截留指标。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将采伐指标分配到农户时,应当遵循农村基层民主程序,切实防止出现不公正的问题。各村、村民小组不得在木材审批环节搭车收费,违者将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1、商品材:本次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计划是各村本年度正常组织商品材采伐的最大限量,严禁超计划采伐商品材。各村应根据可伐资源状况及营造林生产安排情况,将采伐计划及时下达到各村民小组,不得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无采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林权单位和个人凭证采伐的木材经检尺验收后,由其依法自主经营。

2、非商品材:林农建房、添置家具、烧柴等使用的木材,应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伐后木材须经镇林业站检尺验收、打印后方可使用。非商品材仅限自用,严禁买卖。

3、严格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镇林业站要科学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严格按照《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等标准认定改造对象和确定改造方式,从严控制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规模和范围,严格审批和监管,确保改造对象认定准确、不出现乱砍滥伐、不改变林地用途、不造成水土流失,林地利用应由低产低效提升为高产高效,严禁弄虚作假。

4、凡采伐林木面积10亩以上或蓄积30立方米以上的,应报镇林业站做好采伐作业设计,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林业站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作业设计及技术规程组织施工作业。蓄积在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采伐由镇林业站现场踏查核实做简易设计;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直接填写“木竹采伐申请表”,报镇林业站按程序审批。对“百里历史文化生态走廊”规划范围、龙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登源河瀛洲镇段两岸、龙须山景区规划范围及华龙公路、杭黄高铁瀛洲镇段沿线可视范围要严格控制小块皆伐。我县是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各村组要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采伐制度,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四、严格执行森林采伐审批责任制度

本年度限额采伐计划,各村应优先保证营造林生产、枯死木清理用材计划及以木还贷指标。镇林业站凭采伐作业设计书、采伐申请表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林权证等材料按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凡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采伐申请人与林权登记人不相符的,均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前,须在采伐申请人的所在地(村民组)进行一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十三五”期间实行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对毛竹                                                                                                                                                                    和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即林木采伐数量、采伐方式、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可随时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凭证采伐和运输,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五、加大森林采伐执法力度

镇林业站和各村组在本年度限额采伐工作中,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广大干群的法治意识。镇林业站要切实加强森林采伐源头、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和配合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