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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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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003-0001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绩溪县小型工程项目交易操作规程(修订稿)》意见征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16
关于《绩溪县小型工程项目交易操作规程(修订稿)》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0-03-16 16:15 来源: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小型工程项目交易行为,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各类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项目。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400 万元以上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第二条所列小型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发包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平台交易或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县公管局)负责对小型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县住建、交运、农水、文旅等行业监督部门负责小型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小型工程项目发包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等服务。

第五条 发包人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发包,委托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向代理机构提供小型工程项目交易申报表、发包需求(合同主要条款)、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落实证明等材料。代理机构组织发包,应当遵守本规程适用于发包人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发包人应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发包公告及交易文件,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公开发出要约邀请。发包人不得通过设置明显超出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或技术商务条件、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以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妨碍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第七条 发包人应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介公开发布发包公告及交易文件,从交易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文件原则上应以PDF等不可修改的电子文件形式免费提供。

发包人可以对已发出的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发包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交易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发包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八条 供应商根据发包公告及交易文件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第九条 发包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小型工程项目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按有效最低报价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公告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介上发布,同时签发成交确认书,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公告发布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自异议答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应于交易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发包人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督促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县公管局应当依据《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代理机构和小型工程项目供应商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资金及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小型工程项目发包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蹉商等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上述方式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不适用本规程。

第十八条 本规程规定的期间是自然日的,且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县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9日印发的《绩溪县小型工程项目交易操作规程》(绩政办〔2018〕12号)以及2018年5月31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绩溪县小型工程项目交易限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绩政办〔2018〕40号)不再执行,已建立的绩溪县2019-2020年度小型工程项目供应商库同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