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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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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60B/202003-0000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公安局副局长汪敬东关于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3-18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公安局副局长汪敬东关于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8 11:42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

公安局副局长汪敬东:1、环境保护的需要。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也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县人大、县政协每年都有要求禁放烟花爆竹燃放建议案和提案,禁放呼声日益增强。

2、公共安全的需要。近年来,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群众要求禁放的呼声强烈。

3、文明城市创建的需要。“一家放炮、四邻不安”,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巨响形成噪音,使老人小孩难以休息和安睡,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严重影响广大市民工作和休息,也助长了社会上只顾自己不管他人的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

4、节约政府行政管理成本的需要。2017年以来我县实行的是限放,造成每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大肆燃放,不仅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而且由于燃放习惯的延续和行为的效仿,增加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公安局副局长汪敬东:我局在2017年《《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管理办法》(政府令6号)的基础上起草了《绩溪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令9号,何刚县长签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书面征集意见。我局将“管理办法”讨论稿通过政府办公平台转发给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教体局、民政局;六个社区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3、召开座谈会当面征集意见。县政府办专门召集公安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个社区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

问:请问《办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公安局副局长汪敬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公安局副局长汪敬东:1、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

《绩溪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以下主城区区域为禁放区:西至西环线,北至高速公路,包括上三里村和塝岱;东至东山、灵山山脚,华龙公路沿线延伸至原炸药库处;南至障山路以南,包括障山路西侧部分厂区(具体区域以县政府公告的示意图为准)。

  本办法适用以下瀛洲镇龙川村区域为禁放区:东至龙须山、西到凤山、北至龙须河坝、南达游客中心停车场(具体区域以县政府公告的示意图为准)。

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地;

(八)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地点。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可重新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告。

2、《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是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督促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宾馆、酒店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做好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县民政、教体、交运、文旅、气象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3、如果市民违反了《管理办法》,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罚呢?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营业性服务单位,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请问《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公安局副局长汪敬东:一、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禁放范围。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对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保障禁放工作顺利开展。

问:请问下一步工作考虑是什么?

公安局副局长汪敬东:1、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禁放宣传,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2、按照目前文明创建联点入户模式及分工,增加劝导禁放工作职责。

3、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