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解读>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003-0000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领导解读】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3-06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003-0000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领导解读】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3-06
【领导解读】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6 10:19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9日印发了《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局长杨尚飞对该文件进行解读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以及《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25)》精神,加强市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减少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持续发展,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承编《宣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

二、《规划》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25年)》、《宣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宣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规划。

三、《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着力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危及矿区周边人民群众生存安全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构建绿色发展型、环境友好型矿山,推进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协调发展。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落实“边开发、边治理”制度,着力做好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事后评估工作,适时采取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治理。

3、统筹推进,突出重点

整体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统筹兼顾、区分主次,抓重点、补短板,加强重点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工作,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确保新建和生产矿山不欠新账,逐步偿还历史旧账。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周边环境相协调,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系统治理,提高恢复治理综合效益。

5、依靠科技,创新驱动

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方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防治技术,鼓励技术创新,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科学技术水平。

四、《规划》制定主要任务

1、总体任务

建立健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监管机制和技术配套服务体系,全市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得到适时查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得以整体推进,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要有明显提高,新建和生产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体系作到全面完善,保护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有序开展,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整体向好,实现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目标任务

(1)完善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职能建设到位。

(2)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全面掌握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3)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工作,重点监测井采及规模中型以上矿山的“三废”排放及矿山地质灾害,初步建立在建及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4)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探索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建立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投入机制和长效机制。

(5)加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现有生产和新建矿山废弃物处理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废水达标排放。

(6)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绿色矿山创建达标率达到22%,为预期性指标。

(7)从“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整合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现状,深入推进国家唯一野生扬子鳄栖息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试点项目,重点治理该区域关闭和废弃矿山。

(8)到2020年,优先治理位于“三线四边”可视范围内及河道支流两侧、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的闭坑、废弃、政策性关闭等矿山。集中力量分批治理历史遗留矿山76家,治理面积约264.13公顷,完成省下达约束性指标。

(9)生产和新建矿山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山治理,开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和恢复;参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