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县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家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县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提出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计划,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财政会同县教体、卫计、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务、商务、美丽乡村建设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行业负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收益以及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四)融资资金。向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资金投入。攻坚期内,县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第七条 县财政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攻坚期内,县财政对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县财政本级安排的和上级提前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财政20日内将预算批复下达给县扶贫办,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县扶贫办根据资金规模会同相关部门分批次提出书面分配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15日内按照分配意见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年度中,县财政收到上级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文件后,10日内下达给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分批次提出书面分配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分配意见15日内审核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户或结算账户报账制。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后,向县扶贫办、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对贫困人口个人的奖补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通过“四带”模式实现产业增收的到户项目,其资金拨付按照相关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各村(社区)要提前谋划适合本地发展需求实际的扶贫项目;各乡镇、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扶贫项目储备,结合实际,认真筛选、及时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县扶贫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会审,通过会审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对政府采购工程限额以下或非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 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项目实施小组制定项目实施内容清单,负责项目实施,项目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县扶贫办与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验,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授权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条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保障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直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七章 加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攻坚期内,审计部门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对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实施完毕并已通过验收的扶贫项目,按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扶贫资金审计管理使用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扶贫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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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监管、资金拨付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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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
(二)财政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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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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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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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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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监管。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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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程序时限充分论证、严格审报扶贫项目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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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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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限对已竣工扶贫项目组织验收,严格按规定审核扶贫项目报账资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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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须调整的扶贫项目,按规定程序报备实施调整计划。
(四)乡镇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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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扶贫项目库计划、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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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扶贫项目;按规定程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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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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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对扶贫项目确须调整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须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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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组织项目申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验收手续,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报账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告公示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县、乡、村三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并纳入县、乡两级政府政务公开范畴,到村、到户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中央、省规定时限,公告公示落实情况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未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验收。县直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条 主要对脱贫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自评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自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