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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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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865/202002-0003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文号: 绩审〔2020〕3号
生成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2-2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865/202002-0003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文号: 绩审〔2020〕3号
生成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2-20
绩溪县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20 10:33 来源:绩溪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如下。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一)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县审计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及合法性实施独立审核监督。

(三)县审计局党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罚。

第三条 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一)成立县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选配内审工作人员3人。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三)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原则上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计、会计工作3年以上。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局内部审计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关制度的落实;

(八)其他审计事项;

(九)协助县审计局党组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 局内部审计工作组权限:

(一)要求相关科室按时报送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与研究制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并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个人,向县审计局党组提出表彰建议。

第六条县审计局党组应定期听取并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保障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支持内部审计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七条 局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程序:

(一)内部审计工作组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县审计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制订内审工作方案,进行审计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并于每季度次月的中旬前完成。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意见。

(三)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相关科室必须执行。

(四)相关人员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县审计局党组提出申诉。局党组应在接到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八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机关科室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工作组。

第九条 局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以作为本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局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成立县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绩溪县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组的通知

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县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黄 芳

  员:方尚红  程黎

内部审计工作组和审计人员,在县审计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