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皖政〔2014〕82号)和《安徽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的通知》(皖费清单〔2019〕1号)要求,现对《绩溪县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动态调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县政府同意,不再征收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
(三)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绩发〔2019〕5号),原县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城管部门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依据为县物价局绩价(2008)42号;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城区范围内居民户、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执收单位为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纳费额的50%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暂停征收随电费征收的0.5厘/千瓦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四)根据皖价费[2008]112号,宣价费[2008]28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凡在我市城市(包括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修改为“住宅40元/㎡,办公用房45元/㎡,工业和仓储用房32元/㎡,其他50元/㎡”。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绩发〔2019〕5号),原县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划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绩发〔2019〕5号),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核发”划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执收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修改为“自身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
(四))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修改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五)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修改为“取水许可”。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和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的规定,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事项“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依据表述变更。
(七)根据县政府权责清单,原县消防大队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调整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未做调整。
属安徽省、宣城市级涉企收费请登录相关网站查阅《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和《宣城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附件:绩溪县涉企收费清单
绩溪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