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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1912-00205 组配分类: 户政服务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三农
名称: 户政业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1912-00205
组配分类: 户政服务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三农
名称: 户政业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户政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23 09:17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家庭户分立户

    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单独立户(双军人子女、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子女或父母双亡人员子女等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搬迁公告的区域、非法租住或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迁到社区集体户。

    二、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家庭户的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需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如有合法固定住所,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经单位同意,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单位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3、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4、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原则上不予单独立户, 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5、国(境)外出生子女,可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收养登记

     1、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子女,可以凭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落户手续。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凭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死亡申报

 

    公民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户口。

 

     四、户口迁移

    (一)公民直系亲属   夫妻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之间的迁移包括

   (二)购房迁移

    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三)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六)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凡自愿来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 离婚户口办理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

 

   五、变更更正

   (一)变更姓名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变更。更名核准后原名登记为曾用名。

   (1)学龄前儿童;

   (2)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3)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4)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6)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二)增加曾用名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三)更正出生日期

    (1)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2)出生日期不予受理的情形:

     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提供重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的依据材料。

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三)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民族变更手续。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六、注销户口

    (一)应征入伍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二)出国(境)定居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七、恢复户口

   (一)退伍转业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二)回国(境)定居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刑释解教和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判决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