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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1912-00171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企业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关于印发《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15:56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33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2日

 

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为促进全县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设立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万元

    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社会创新能力。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3万元。

4、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且增长3%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1%比例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300万元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0.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5.对认定为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机械制造、健康食品医药、文化旅游、数字经济产业类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额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

6.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团队。上述奖项第一完成单位非县内单位时,县内主要参与单位减半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7.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且运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我县企业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且运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支持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对列入实施计划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10.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且运营正常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1.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及社会科研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共同开展项目开发,或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科研服务机构先进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技术合同需在科技商务经信局登记备案),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机械制造、健康食品医药、文化旅游、数字经济产业类企业,与高校院所及社会科研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或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科研服务机构先进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技术合同需在科技商务经信局登记备案),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2.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新登记的科技成果分类别进行奖励,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标准)每件奖励0.5万元,登记的基础理论成果(含基础理论评价证书或学术专著)每件奖励0.2万元,对于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项目评审证书或验收证书)及软件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每件奖励0.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13.鼓励企业、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市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奖励3万元,对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等额配套奖励。鼓励在我县就读的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对获得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八、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4.对新备案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且运营正常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已备案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组织保障

1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经开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农水局、县税务局、县科协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16.落实创新政策。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受理奖补申请,拟定奖补方案,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在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后,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安排兑现。对当年环保手续不全、未依法纳税、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和个人,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7.本办法各项奖补资金与其它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施行,县政府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支持科技创新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18.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