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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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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60B/202403-0003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60B/202403-0003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绩溪县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1 16:17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绩溪县公安局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安队伍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保障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绩溪县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管财;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调控资金,严格收支行为;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执法成本;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保障全局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我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财务行为;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开展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现金管理、转账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决算和财务分析、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财经工作纪律、内部控制、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和奖惩等。

第五条 全局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式。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统一归口县局警务保障室管理。除依照有关规定应财务单列的交警大队、看守所外,其他各单位不设专职财务人员,而由县局财务设分账户统一管理,一律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

第六条 全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职责任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县局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同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局机关本级和各独立核算单位预算组成。

第十条 编制年度收入预算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资金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 )其他因素。

当年财政拨款、其他收入、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编报,统筹安排,科学使用。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公安中心工作要求,重点保障一线实战单位和重大项目的经费需要。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列入基本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支出预算。

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以及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编制。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编制人数或者编制内实有人数,以及定员定额等标准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公安业务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和轻重缓急程度,结合相关标准和规划合理编制。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开展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

第十四条 编制部门预算要坚持真实性原则、稳妥性原则、前瞻性原则、重点性原则、绩效性原则、透明性原则,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坚持先预算,后支出。

第十五条 县局应当严格执行绩溪县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开展预算执行分析、重点项目执行监控等,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合理调度用款进度,保证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六条 遇有不可预见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或国家政策及机构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报警务保障室并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绩溪县政府按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县局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依法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县局本级及各二级预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公安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公安机关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支出包括下列五类:

1、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各项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保障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办公设备购置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办案(业务)经费支出,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业务)相关支出,由办案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组成。

办案费由一般办案费和特别办案费组成。一般办案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和劳务费等;特别办案费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物购建等。大要案件的办案费支出应当按案件进行明细核算。

业务费包括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等。

4、业务装备经费支出,是指业务装备的购置经费支出和安装调试费用。包括被装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购置和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等。

5、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是指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支出及大型修缮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坚持“先预算、后申报、再使用”的原则,各项经费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各项经费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精神,在切实保障公安业务建设必要开支的前提下,杜绝不合理的经费支出和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一节  经费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经费支出“四级把关”制度,即财务内勤把好票据整理填报关,部门领导把好支付审查关,分管领导把好支付审核关,分管财务领导把好支付审批关。

第二十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开支审批手续:

所有的经费支出均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统一审批,警务保障室统一审报。

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基本建设、装备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财产物业的处理、预付款等无文件明文规定的各种重要项目的开支),以及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物质装备采购等支出在3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和其他单项非日常运行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在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进行签批。

第二十五条 购置机动车辆、训练设施等装备、房屋基建、土地征用、系统软件等支出,必须在事前书面报县局警保室,经分管局领导签署并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和建设。经费支付流程和核算方式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事先由项目单位提出采购书面申请,经县局警务保障室批准后填写采购需求表,明确具体采购项目、配置和预算金额,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县局警保室按政府采购的时间要求集中采购。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支出应有合法凭证,同时需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证明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工资性支出由局财务人员统一制表发放。各单位财务内勤及单位财会人员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手续的单据,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审核、付款。

公安特费依照《宣城市公安局特别业务费管理办法》(宣公警保[2016]5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始单据须经本人签字后存入卷宗备查,无法取得本人签字的单据,应由经办人代签并经本部门领导核批后,存入卷宗备查,该原始单据可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填写公安特费报销单按规定手续报销。

公安特费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完整,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有其他事项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收据和白条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节  差旅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是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县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选择飞机出行要特别注明原因),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一条 城县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职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往返费用,可凭据报销,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县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绩溪县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县外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0元,宣城市外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0元。

第四十三条 县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县内交通费用。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到市外出差,交通费在80元/人/天;到县外市内出差,交通费60元/人/天;到县内乡镇出差,在每人每天3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荆州60元/人/天)。

第四十五条 县外单位工作人员到我局出差的,除我局接待单位按照绩溪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接待办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绩办【2013】34号)按中餐40元/人、晚餐50元/人的标准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 “安徽省行政事业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四十六条 外单位出差人员由我局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县内交通费。

第四十八条 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产生的住宿费、机票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五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工作人员探亲路费报销参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给予报销。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规定标准报销。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绩溪县县直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县局及二级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县内交通费,原则上打公务卡发放。

第三节  会议费支出

第五十四条 根据财政局《关于印发<绩溪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第五十六条 会议费实行300元/人/天的综合定额。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8%以内,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上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代表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会计部门报账。会议费必须凭经局领导同意的会议报告、会议通知、参会签到簿、会议发票等据实报销。会议伙食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等需分项开票,不得笼统开具会议费项目。局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办单位召开会议时应尽量利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本单位不具备承接条件的,经批准后应在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会议主办单位不得摆放花草,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和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四节  公务接待费支出

第六十条 宴请和接待须严格按照绩溪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接待办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绩办【2013】34号)等相关要求,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事前审批、定点接待”等接待方案,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程序。县局机关食堂优先作为公务接待就餐点。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六十一条公务接待标准: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公务接待,标准为中餐不得超过40元/人,晚餐不得超过50元/人。

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用餐只供应本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包括含有酒精的饮品)。

第六十二条  公务接待程序:

接待单位应凭派出单位公函、票据、消费清单和《绩溪县公安局公务接待呈批单》等(即“四单合一”制度)报销相关费用。呈批单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六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优先选择机关食堂作为公务接待场所;确需在外安排的,必须请示,批准后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

第六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对象出行需要、确需租用交通工具的、应合理选择车型,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六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实行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在本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禁止在招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从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款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六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应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在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向社会公开。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严格加强对本单位食堂的收支管理,费用在标准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和下属派出所的食堂购置副食品应保证质量、控制价格,安排民警验收,食堂进货清单由送货人、收货人、验收人及负责人签字认可,清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送货单位留存,第二联交食堂保管员到财务部门结算,第三联交食堂备查。

食堂管理员应对食堂账目定期结算,按本单位审批权限报请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记账,食堂收支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

第五节  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

第六十九条 国内公务考察,是指县局组织或承接的在省内或省外的调研学习、工作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七十条 国内公务考察必须严格按照《绩溪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坚持务实有效、勤俭节约,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严禁以公务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第七十一条 国内公务考察必须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出行人数和时间。考察团组由组团单位将组团申请经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十二条 国内公务考察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考察线路、随意延长停留时间、虚报公务考察人数等。国内公务考察费用严格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国内公务考察派出单位要向接待单位致函说明考察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等。

第七十四条 国内公务考察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按照分级、分类、对口的原则进行,做到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第七十五条 县局承接的国内公务考察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七十六条 国内公务考察接待应严格执行关于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所在地会议定点饭店安排接待对象住宿和用餐。

第七十七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第七十八条 国内公务考察接待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陪同领导的工作用车不随行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十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接待费支出标准,需要收取费用的按规定向接待对象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接待费用制度。

第八十条 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费用应当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开支并专项反映。县局应当集中管理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活动,明确审批责任人,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标准,凭审批单、票据和消费清单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节  培训费

第八十一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3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县外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县局参训民警培训费由县局财务统一划拨。

第八十三条 培训费报销。县直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十四条  县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节  医药费支出

第八十五条 在职民警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按照《绩溪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十六条 因公负伤被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的人民警察,其医药费报销按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政治〔2002〕8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节 其他支出

第八十七条 独生子女费补助标准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且子女不满16周岁的民警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2)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第八十八条 其他福利和补助费项目和标准,由县局按照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统一规定的项目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立项目随意发放补助和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福利。

第八十九条 奖励项目、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依照《公安部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执行。

第九节 借款

第九十条 借款采取“前账不清、不得再借”的原则,坚持谁借款、谁经办、谁负责偿还。非本单位在职民警一律不得借款,本单位民警因私一律不得借款。

第九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出差回来或公事结束后1个月内结账,逾期不结账的,不得再办理借款及有关费用报销,并从次月扣其工资以抵借款,至还清为止。

第九十二条 工程、维修等其他公务事项预付款视同借款处理,经办人须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县局机关基建工程预付款需由基建项目承办人根据工程进度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九十三条 借款人(在职及辅警人员)调离、退休时应办理借款项目的偿还、交接手续。对出现病故、刑事处罚等特殊事项造成无法偿还借款的,由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节  政府采购

第九十四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应定向采购外,政府采购活动一律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按照《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绩溪县县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县局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在网上商城采购或经县财政局审批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十六条  县局应按照当年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各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十七条  县局在执行财政集中采购计划时应注重政府采购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品目的采购,原则上不得追加。

第九十八条  政府采购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六种形式。具体采购形式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本省出台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县级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 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涉案财物管理

第九十九条 涉案财物是指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

第一百条 县局提取或者固定的涉案资金,应当及时缴入绩溪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结案后应当上缴的资金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一百零一条 结案后应当上缴和因故无法退还的物品,应当由办案部门依法处置,处置收入及时通过财务部门上缴国库。

第一百零二条 县局应当严格涉案财物的接受、保管、移交等清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严禁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毁损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政府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有统一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等管理,严格依照《绩溪县公安局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全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均属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现金使用范围仅限于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且不具备通过个人公务卡刷卡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转账结算起点的支出,必须转账支付或通过个人公务卡支付。

支付给个人的各类工资性支出、奖金、劳务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五条 严格执行个人公务卡结算报销制度,减少现金使用量。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在确定公务消费时,应将能否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作为前提条件。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现金支取具体限额由县财政部门核定。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保管、合法使用现金,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如实地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章  转账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结算起点超过1000元且不具备个人公务卡刷卡结算的支出必须转帐。除公务卡结算业务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将财政资金转入本单位个人帐户。对于收款人为个体经营户的,需在用途栏加注公司单位名称。各单位财务部门委托银行代发的资金需注明具体发放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转账时,必须写明转账事由,注明对方单位账号、户名、开户行、转账金额,由本单位领导审核并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转账时,如无法当时取得原始发票的,由经办人写借条,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留存财务部门,取得原始发票并履行报销手续后到县局财务开具财政票据冲销个人借款。

第八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均属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在绩溪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资金业务;所有收入款项(罚没款、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往来结算资金)均要缴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我局经绩溪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批准开设保留账户(涉案资金、取保候审保证金、特费帐户)的使用应严格依据相关部门批复文件批准的用途进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核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工作要求确需增开银行存款账户的,必须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报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县局本级及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绩溪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单位的出纳会计应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绩溪县财政局规定的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应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履行审批手续、报销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提现手续费、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个人公务卡管理严格按照《绩溪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局使用票据主要指《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自收汇缴非定额)、《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类。

票据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要求,统一由县局财务部门领购、核销、管理。不得擅自印制和违规自购票据。

(一)票据的申领

县局财务部门负责财政各类票据的申领和管理。确定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并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簿》制度,由票据经办人负责办理。

(二)票据的使用

票据填写必须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借、代开、销毁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更不得伪造票据和私刻公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票据的结报、核销与保管采取 “向谁领购、向谁核销”的办法,实行“上账不结、下本不领” 和“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结算制度。对已使用过或已作废的票据,要进行核销登记妥善保管,存放五年以上的票据,应造册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后销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依照票据管理规定对票据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对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票据遗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  决算和财务分析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对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和汇总,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指公安机关利用会计报表、统计数据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活动过程及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总体情况、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资产使用与管理、效益考核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统计分析。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真实、详细、准确、及时的进行各项财务分析,为领导的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十一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绩溪县公安局根据现行体制和隶属关系,分为县局及所属二级单位(交通管理大队、看守所)两级会计核算单位,实行两级核算,两级负责的办法。

县局警务保障室为主管会计单位,交通管理大队、看守所为二级会计单位,机关内设科室、基层所队为报账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用财会人员时,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好、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公安特费财会人员由公安民警担任,经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列为机要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在本单位行政责任人的领导下,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财务工作,会计岗位必须分别设主办和出纳会计人员,至少两人,原则上须由民警担任。财会人员不足的,报经政工部门批准后选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辅警人员担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报账制单位在本单位行政责任人领导下,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财务报账员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事宜。负责本单位年度经费管理,办理本部门各项收入的解缴、办理各项支出的报销业务。

财务报账员报账程序。首先是审查原始凭证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以及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是否完备,其次是对审查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最后是填制报销单据,办理报账手续。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完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财会队伍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财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要充分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工作职责。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换,要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各单位要对财务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已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办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会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一百二十八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否则,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与实物核对相符,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会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对移交接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会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单位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要有专人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销毁和私自处理,如有丢失要追究保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每年年终会计档案必须由财务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归档。当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及时将档案材料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移交时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四章  财经工作纪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财会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遵守制度,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种经费都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违规套取现金,不得乱发奖金和实物,不得超标准发放福利和补贴,不得从其他单位违规领取补助补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会计凭证必须有合法手续。不准以白条入账。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和报表资料,要按时整理归入档案管理。当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变动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毁账、封账或把账带走。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严禁用“白条子”和自制或外购的收据代替正规票据罚款收费。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出现“三乱”现象,除将违纪款项按规定上缴外,纪委监察部门将追查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一百四十条  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县警务保障处备案,保证本单位经济活动合规合法、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止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履行职能的效率。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本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能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县局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经济活动的风险评估。

第十六章  财务公开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财务公开是进一步深化“两公开一监督”活动,规范全局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增强公安机关的自我约束能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安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一百四十六条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民主、时效、规范、明晰和严肃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信息、重大项目信息等内容,财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必须具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可以采取设公开专栏、印发简报、信息、文件、规章制度、会议、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公安机关务必提高公开实效,力求做到既符合本单位工作纪律,又方便群众监督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百四十九条 县局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财务公开的内容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初审,经分管领导或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后公开。

第一百五十条 县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纪检部门负责对县局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防止“不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确保财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七章  财务监督和奖惩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内部财务制度建设情况;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项收入取得、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县局警务保障室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监督,促进财会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财务核算的完整和准确。要重视财务监督和指导工作,落实财务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财务检查;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要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日常财务监督,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县局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内部监督机制,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规章制度等问题检查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县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其职权,任何人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县局要结合财务审计检查和日常监督审核工作,对财务管理和核算情况进行考评,并依照考评检查结果进行奖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财会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由财会人员承担责任;单位领导明知是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支持办理或坚持办理的,由单位领导承担责任。并按照《会计法》,根据性质、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财会人员忠于职守,财务管理有序,会计核算规范,无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经费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和在财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应按《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资产是指公安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一百六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建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公安机关按照规定配备的指挥信通设备、刑事技术装备、侦查技术装备、应急处突装备、执法执勤装备、警用交通装备等列入固定资产中专用设备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安机关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安机关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县局资产配置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置,各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部门内部调剂、租赁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配置资产应严格按照绩溪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第一百六十五条 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绩溪县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处置。处置是指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

第一百六十六条 警务保障室对县局统一配置的资产建立验收、领用、发放台帐制度。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资产维护保养,由警务保障室统一配发的公安民警个人装备由警务保障室联系生产厂家,按相关装备制度进行维护保养。各部门自行购置的资产由本部门建立资产验收、领用、发放台帐,并负责维护保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资产账。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资产变动应当在资产账和财务账目上及时登记,资产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对财政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调拨的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结合有关配置标准和规划,按照科学合理、共建共享、节约有效的原则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安机关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规模,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财务部门应当全程参与。

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和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采购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需求采取相应采购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生划转撤并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债权、债务及有关遗留问题进行财务清算。

财务清算应当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和划转等手续,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

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小组,制定清算计划,开展资产的清查和核实,核算单位的清算损益,并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债权债务清单,编写财务清算报告。财务清算报告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清算。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与新出台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局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