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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358579117C/201908-0001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绩溪县文旅局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08-20
索引号: 11341731358579117C/201908-0001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绩溪县文旅局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08-20
绩溪县文旅局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0 15:46 来源: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第四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本单位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在适当场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七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公开。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五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更正。有权更正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范围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七条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