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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1909-00026 组配分类: 受灾人员救助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办理流程】受灾人员救助办理流程(2019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9-26
【办理流程】受灾人员救助办理流程(2019年)
发布时间:2019-09-26 12:07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受灾户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制定救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总量,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

(三)登记建档。县级民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并通过灾害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建档,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资金发放全过程监管。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进行及时存档备查。

(四)公告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来源、数量及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在自然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公示的,事后要及时公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五)发放到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