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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358579117C/201805-0000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绩溪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29 发布日期: 2018-05-29
索引号: 11341731358579117C/201805-0000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绩溪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5-29
发布日期: 2018-05-29
绩溪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及省市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非遗名录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确保资金及时、有效拨付到相应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通知后,根据专款专用、有序拨付、持续投入的原则将经费拨付用款单位,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项目实施完毕,文化和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基础条件而取得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