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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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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80U/201912-00029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政策文件】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4 发布日期: 2019-12-14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80U/201912-00029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政策文件】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4
发布日期: 2019-12-14
【政策文件】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14 22:26 来源: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生猪产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生猪产品供应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事关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推动我市生猪产业绿色发展,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和绿色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健康发展理念,按照“市场主导、总量控制、规模调整、转型升级”的总思路,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规模结构,转变生产方式,提高养殖水平为重点,以促进生猪产业升级、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建设“现代化、规模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的生猪产业。

二、工作目标

关停退养一批、分类整治一批、升级改造一批,逐步关停存栏500头以下养猪场(户)和散养户;不再新增存栏2000头(或年出栏5000头)以下规模养猪场数量;对现有存栏2000头(或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户)进行分类整治;鼓励存栏2000头(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升级改造。提高生猪养殖准入门槛,在适养区内新(扩)建养猪场,须符合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要求,其养殖规模必须达到年出栏20000头以上。力争用五年时间,实现规模养殖比重达80%,适养区内养殖量占养殖总量的80%,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三、工作任务

(一)调整生猪养殖区域布局。依据环境承载能力,在2016年已划定禁养区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调整生猪养殖布局。禁养区全面禁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要划入禁养区,现有城镇居民区、农村中小学校周边500米和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边500米内要划入禁养区范围。巩固2017年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停或拆除成果,对优化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要限期关停或拆除。限养区全面整治。优化限养区范围,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要划入限养区,对限养区一律不再增加养殖场(户)数量和生猪养殖量,分类整治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实现限养区内无养殖污染排放目标。适养区全面提升。禁养和限养区外为适养区,根据适养区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达标情况,加强规模养猪场设施改造,提升养殖水平,实现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加大分类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养殖场(户)分类整治,引导50头以下的散养户逐步退出养猪行业,严格存栏50-500头养猪场(户)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达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逐步关停存栏500头以下养猪场(户),使全市生猪出栏总量控制在100万头以内。一是禁养区范围内养猪场(户)立即关停或拆除,实现禁养区内不留一个养猪场(户)、一头生猪。关停或拆除工作要在2019年6月底全面完成。二是限养区内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达标的养猪场(户)要进一步优化设施,但不得增加养殖量;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予以关停或拆除;无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一律予以关停或拆除。三是适养区内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达标的养猪场(户)要积极升级改造,创建标准化示范场;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予以关停或拆除;对无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予以关停或拆除。四是对在分类整治过程中,有合法用地手续被关停的规模养猪场,可由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牵头,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在适养区内新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养猪场(小区)。

(三)大力推进绿色健康养殖。一是全面禁止泔水喂猪。为做好非洲猪瘟等生猪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根据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要求,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加强泔水源头和转运环节管控,严禁外地泔水和本市餐饮经营单位、食堂泔水流向养殖环节,推行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指导养猪场(户)进行科学饲养。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泔水养猪情况进行摸排和检查,对发现使用泔水喂猪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养猪场(户),因发生疫情须扑杀生猪,如查实属于泔水喂猪的,取消财政扑杀补助。二是提高自繁自养水平。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养猪场要持续开展优良品种选育和种猪生产性能测定,逐步实现自繁自养的目标。三是提升规模养殖水平。加快生猪养殖场栏舍智能化控温、自动喂料、防疫消毒、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改造和完善,提升养殖场设施化装备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开展生猪活体储备。加强养殖场规范化管理,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四是加大粪污治理力度。在适养区内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粪污集中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异位发酵床处理的,粪污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采取猪-沼-粮(果、菜、林)农牧循环模式,流转土地数量原则上要按每万头生猪配套千亩种植基地标准执行,实现粪污就近利用和“以种定养、种养结合”。

(四)强力推动屠宰升级。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县市区要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生猪屠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更新设备、改善工艺、优化环境、严格检疫,提升生猪屠宰现代化水平。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要按要求改造或异地重建。取缔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推动规模养猪场与屠宰企业直接对接。加快完善生猪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提升生猪产品冷藏储备能力,逐步取消生猪跨区域调运,建立以分割、冷鲜为主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兴办生猪产品深加工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精深加工产品比重。

(五)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认真落实《宣城市关于落实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生猪养殖场综合防疫管理和生猪疫病防控,强化免疫、监测、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落实。生猪养殖场(户)要落实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养猪场应由执业兽医定点指导、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必须配备1-2名执业兽医。二是强化生猪产品质量监管鼓励运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转变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强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加大对规模养猪场、定点屠宰场动物疫病排查和违禁药物残留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三是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病死猪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机制,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立储存、收运、处理监管网络,推广手机APP无害化处理平台,实现即时化、数据化、透明化监管,提升监管水平与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起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组织,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将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工作纳入农业产业化考核内容。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一是对小规模养猪场(户)关停或拆除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2017年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停或拆除补偿标准。二是支持适养区内符合条件的养猪场升级改造和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生猪粪污收贮运、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对规模养猪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改造升级给予财政补助。三是鼓励县级财政支持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提升种猪品质,对新引进优良种公猪给予良种补贴。是强化用地用电政策落实。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和设施用地政策,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将畜禽养殖粪污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用电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五是强化金融保险支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对生猪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推动商品猪疫病保险,对存栏2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财政给予适当保费补助。完善生猪保单抵押担保贷款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示范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三)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农业、公安、林业、城管、商务、科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发挥部门职能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在适养区内新建(改、扩)规模养猪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国土部门要将新(扩、改)建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做好养殖用地和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用地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规模化养殖发展用地需求。规划部门要科学调整生猪产业布局,加强规划指导,支持生猪产业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生猪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补助资金,鼓励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支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养猪场(户)的环境监管,落实生猪养殖场新(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依法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现有的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环评达标审查。做好养猪场(户)分类整治,加大对污染环境的养猪场(户)处罚力度,配合当地政府关停或拆除不达标的养猪场(户)。农业部门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猪场(户)依法处罚。指导养猪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科学养殖方式,严厉打击泔水喂猪和私屠滥宰,推进现代生猪产业的绿色发展。林业部门要依法办理规模养猪场(小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配合交通运输和城管部门打击泔水违规转运。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泔水的源头管控,督促餐饮经营单位、食堂落实主体责任,禁止将泔水销售或提供给养猪场(户)。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泔水转运环节管控,严厉打击泔水违规转运。城管部门要加强泔水的统一收运和无害化处理,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做好转运环节管控(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泔水统一收运和无害化处理)。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生猪活体储备和生猪产品市场供应。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生猪养殖污染治理、资源化利用等高新技术研发、应用、转化的补贴及平台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