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临溪镇>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索引号: 000000121230120161100005 组配分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绩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07-10
索引号: 000000121230120161100005
组配分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绩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07-10
绩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9-07-10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加强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城市低保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的顺利实施,根据《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市低保金、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二条  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预算管理科学精细、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城镇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其它资金。

第四条 城市低保资金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城市低保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管理费。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开展低保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必须对城市低保资金进行专帐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城市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用途。城市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5%。

   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人数和补差金额编制下一年度低保资金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若遇到保障标准提高,需增加低保资金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十条 县民政部门应按照批准的低保资金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按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从补助专户拨付县民政部门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县民政部门报送的《绩溪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月报表》,及时核对本级低保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要准确核实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收入,严格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家庭收入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不得降低水平和平均发放。城市低保资金实行按月定时发放制度,不得推迟和拖欠。

第十四条  城市低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低保工作运行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对城市低保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