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问: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是怎么解释的?
答:出生时间,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问: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是怎么解释的?
答:年龄计算,截至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
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女方年满49周岁的,可以受理夫妻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四、问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是怎样的?
答: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五:问:关于本县计生家庭特扶制度提标政策是怎样的?
答:自2013年起,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特扶对象(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暂不纳入),其享受的特扶金按照国家分类标准翻番提标。我县2017年提标为独生子女伤残每月每人270元,独生子女死亡每月每人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