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板桥头乡>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索引号: 0000001211801201610003 组配分类: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残疾人
名称: 绩溪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31 发布日期: 2016-10-31
索引号: 0000001211801201610003
组配分类: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残疾人
名称: 绩溪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0-31
发布日期: 2016-10-31
绩溪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及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居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包括省财政、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财政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追加解决。

(二)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要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并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际收支情况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孤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孤儿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门诊救助:农村五保户、孤儿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小额门诊救助。

(三)实施住院救助。对五保户、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乡低收入等家庭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达60%以上,到“十二五”末达到70%以上。

(四)实施医前和医中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中患符合《绩溪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种的,因家庭特殊困难造成无法及时就医或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医前、医中救助标准原则上按每人1000元救助,个人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同一种病只能申请一次。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金额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

第五条  资金的拨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农村五保户、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按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后拨付“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

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定额支付部分在新农合结算时由新农合先行垫付,县民政局根据垫付情况及新农合上报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后适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到新农合管理部门。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非一站式”医疗救助的,按规定出具能证明合规费用的有效凭证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报县民政部门核批,县民政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城镇医疗救助对象,通过县会计中心拨付县建设银行开具个人存折发放。

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以下简称专帐),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专帐;经批准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县财政专户划拨至专帐;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交存专帐。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参合、参保及大病救助费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县财政部门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要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确保资金均衡合理使用,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资金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l0%。

第九条  城乡医痔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民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末和年终,县财政、民政部门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逐级报送执行情况和相关说明。

第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止外,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资金。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