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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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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213601201711006 组配分类: 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7-10-16
索引号: 0000001213601201711006
组配分类: 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7-10-16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农委、林业局:

    自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而为,多措并举,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经办机构基层服务能力不足、宣传不到位、理赔不精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质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制,进一步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1.完善竞争机制。在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由经办机构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市要结合实际,从最有利于本地区农业发展和维护农户利益的角度出发,营造平稳有序、适度竞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环境。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由市统一组织招标,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确定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并保持一定期限内经办机构的稳定。招标经办机构时要注重评选经办机构的经营资质、专业能力、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服务宗旨等综合服务能力,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2.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农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经办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对经办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选经办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可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经办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3.完善纠纷处置机制。各市、县(市、区)农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理赔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充实农林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及时掌握和调解理赔工作中遇到的纠纷和问题,切实发挥理赔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等多重作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保农户合法利益。

    4.建立保额费率调整机制。根据财政部财金〔2016123号文件精神,建立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额动态调整机制,结合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近一期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数据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政策性种植保险保额;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5.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足额计提,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经办机构应与农林业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防灾减损,并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二、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社会效应

    6.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工作,把宣传作为政府引导、落实政策、推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手段,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发挥宣传的正向推动和巩固提升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积极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体,创新利用短信、微信、微博等新型平台,善于把握承保理赔、查勘定损、防灾减损等关键节点,注重挖掘典型事例、经验做法、成效成果等鲜活素材,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面上和点上宣传,扩大社会层面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正面认知,持续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户和相关各方的参与积极性;要坚持正确舆论宣传导向,避免盲目扩大宣传,突出加强对保险条款、政策、原则和内涵等方面的宣传,准确把握和认真解释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直接物化成本”的特点,引导投保农户树立合理预期,切实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三、提升水平,进一步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质增效

    7.提升承保水平。在农户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做到“愿保尽保”。通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当提高承保出单的时效性,确保保险期间能够覆盖汛期、病虫害发病期等保险标的主要灾害事故发生期;应采取实地验标等方式对承保的标的、数量和归属等信息进行审验,确保承保数据的真实性;承保验标涉及土地流转、确权登记、土地开垦、代耕代种等信息的,基层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予以相应协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并以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为准,计算各方应承担的保费金额。

    8.提升理赔水平。经办机构要会商农林业等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灾后理赔分级抽查制度,完善理赔查勘定损规程和业务流程细则,提高理赔的精准性、时效性、便利性。经办机构要合理设置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条件,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要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保险条款理赔;要通过优化定损流程、简化索赔资料、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切实缩短理赔周期,提高理赔时效;要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10日内,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各地要逐步减少赔款代支付等中间环节,督促经办机构尽快实现全部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户,并与经办机构约定具体完成时限,切实提高赔款到位的时效性;要建立理赔回访制度,防范侵占、挪用、截留保险赔款。

    9.提升公示水平。各地要督促经办机构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公开公示,要注重运用网站、短信等,及时通报和更新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公示投保理赔基础信息情况,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10.提升能力水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督促经办机构加快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要重点针对乡村机构延伸、专职人员配备、保险政策宣传、服务产品创新、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提出硬性规定和约束性要求,推动经办机构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好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经办机构要因地制宜,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提供定向定制服务,不断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要提升灾前预防能力,将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关口前移,鼓励参与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灾害预防能力。

    四、加强推动,进一步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环境

    1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研究解决相关事宜。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切实承担实施主体责任。

    12.加强政策扶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保费补贴及以奖代补政策,健全财政可持续、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的分担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不同险种、不同区域实施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重要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13.加强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资金调度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市和直管县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各地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14.加强绩效评价。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金〔2016123号文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本地区完善政策制度、招标评选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5.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动态监控机制,通过调研、核查、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险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触及违法违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

                                                         2017年3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