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切实加强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纳入各乡镇的村级账户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含村民筹资筹劳、社会各界捐赠、村级自筹及其他各项资金)。
第三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村民筹资筹劳、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和村组自筹的投入机制实施。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账管理。各乡镇要将县财政下拨的财政奖补资金,村级交纳的村民自筹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村级集体资金和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其他整合资金全部纳入村级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设立专账,分村核算。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获准后,村委会须将村民自筹资金和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缴存各村专户并设立专账。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项目支出。
第五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一事一议的议事主体是村民,项目操作程序上,实行村申报、乡镇审核和县审批并下达计划的三级程序。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确不具备条件的也要进行公开发包。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的补助。安排到项目的奖补资金,使用权归议事主体,与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等资金一起专项用于议事范围以内的项目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开支,不得用于公益事业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
第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报账的项目资金原则上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年度终了后,各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当年有结余,可用于项目后期管护或结转下年继续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报账程序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制度。
第九条 项目启动时,根据乡镇财政所申请,并填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县综改办审批后可预付项目的部分财政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启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财政所填写“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拨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县综改办审核拨付余下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应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由乡镇政府审批后报账。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并签署“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实施单位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经村、乡镇两级审核盖章;填写“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帐申请表”附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由乡镇政府审批后,在各村专户凭合同、验收表、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予以报账。
第十二条 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该项目资金总额的10%。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间工程存在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将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报账依据:
(一)绩溪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申请表。
(二)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表。
(三)真实、有效、合法的支出凭证,有效支出凭证包括项目施工或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的原始支出凭证等。
(四)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报账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工程预决算、质量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村民一事一议筹资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要求分村核算、分项目核算,并按相关建设项目设立明细账,不得混淆。有关会计科目设置、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决算和财务制度建设等工作,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登记账簿、编制报表、装订凭证。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各村收取村民的筹资筹劳资金,须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捐赠等其他资金开具绩溪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严禁使用自行购买、私自印制的不合规票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各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县综改办和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报账资料要完整保存,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农村综合改革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资金报账工作。
第十九条 县综改办和县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综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