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绩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对各项工程支出,采用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并按规定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审计部门审核工程决算,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条 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拨付,基本程序是:由施工单位根据完成工程量,提出拨款申请,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经建股提出核拨建议,经财政局负责人签批,报县长签批后拨付至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合法票据。
第五条 按规定,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计量的70-9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按95%的比例拨付,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另行拨付。
第六条 与工程无关的费用一概不得支出,工程竣工决算后,资金余(缺)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饮水人口2840人,共筹集资金139.7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7万元,省级补助3万元,县级配套135万元。中央补助、省级、县级配套资金已落实,11处工程已完工,并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