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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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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 公民
名称: 扬溪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1-24
扬溪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发布时间:2019-01-24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摘自《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