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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21060120181100004 组配分类: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9-07-20
索引号: 000000121060120181100004
组配分类: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9-07-20
绩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20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绩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对各项工程支出,采用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并按规定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审计部门审核工程决算,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条  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拨付,基本程序是:由施工单位根据完成工程量,提出拨款申请,经监理审核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经建股提出核拨建议,经财政局负责人签批,报县长签批后拨付至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合法票据。

第五条  按规定,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计量的7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按90%的比例拨付,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另行拨付。

第六条  与工程无关的费用一概不得支出,工程竣工决算后,资金余(缺)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饮水人口1.1万人,需筹集资金49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94万元,省级补助98万元,县级配套98万元。中央补助、省级、县级配套资金已落实,28处工程已完工,并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