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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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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150300201905009 组配分类: 债权债务
发布机构: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伏岭镇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05-09
索引号: 0000001150300201905009
组配分类: 债权债务
发布机构: 绩溪县伏岭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伏岭镇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05-09
伏岭镇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319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或有债务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五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省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发政府债券方式举借。

    第七条 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第八条 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合资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按合同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其偿债责任。

  第九条 加强或有债务监管,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责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政府和部门、直属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提供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

    第十条 将政府性债务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合理筹措和使用,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项目绩效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全面掌握政府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当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适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确保不发生债务风险。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偿还责任。各部门要统筹各类财政性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形成的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形成的债务,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十七条 清理甄别后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可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保留追索权。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认真落实偿债责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条 债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要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纳入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执纪执法等部门各负其责,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举债单位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出台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