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关于发放特扶对象老年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在全县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逐步满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解决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问题,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社会文明进步。
二、护理补贴发放对象范围
1、经县卫计委审批通过享受计生特别扶助的对象;
2、到发放时年满60周岁(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经县级民政部门失能评估等级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
3、到发放时年满70周岁,2017年发放对象为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三、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1、60周岁以上“轻度失能”每人每月200元,“中度失能”每人每月300元,“重度失能”每人每月400元;对70岁以上无失能等级的对象实行普惠制,70-7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四、年度审查制度
建立护理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有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死亡的对象应及时报告县卫计委,停发护理补贴。每年初,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和县卫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已确认失能等级,需重新确认等级的对象进行一次失能等级重新评估,确定新的失能等级。
五、资金管理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护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收入。
护理补贴一年发放一次。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人。无“一卡通”账户的,单独开设个人储蓄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根据护理补贴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的意愿,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护理补贴可直接支付给承担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卫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组织、审核和资金发放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要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完善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护理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失职而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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