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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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县长热线办理 |
1.《绩溪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绩政办〔2015〕115号文。 |
绩溪县县长热线办公室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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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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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 |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原则上纳入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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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及变更 |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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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托管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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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设施 |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3.《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宣政办〔2016〕10号)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二)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
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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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保障服务 |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39号令)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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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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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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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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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
1.《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三款:其他交易项目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可以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申请,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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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 |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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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第六条第十一款: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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