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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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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8532609/201909-0000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投资者
名称: 绩溪县安监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 清单(2019年版)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09-12
索引号: 758532609/201909-00009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投资者
名称: 绩溪县安监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 清单(2019年版)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09-12
绩溪县安监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 清单(2019年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9-12 00:00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版)经县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绩溪县安监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版)

 

                       绩溪县安监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2019年版绩溪县安监局公共服务清单
分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1 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首次确定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
    5.《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6.《关于印发绩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绩政办〔2016〕11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综合安全监管股、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综合安全监管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3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关于印发绩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绩政办〔2016〕11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综合安全监管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4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办公室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5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12350”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第二条规定“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第三条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在启用号码前,请先与所在地相关电信企业联系,协商号码启用具体事宜,并将号码启用技术方案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尽快启用“12350”举报投诉电话。
    3.《关于我省启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工作的函》(皖安监明电〔2009〕19号):省通信管理局已同意我局在安徽省启用“12350”特服号(通信函〔2009〕19号)。
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公布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关于印发绩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绩政办〔2016〕11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2.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7.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综合安全监管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 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五)省安全监管局。  综合安全监管股 拟上市(挂牌)企业
8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已作出公开承诺,根据服务对象履职需要提供服务。 办公室 申请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 安全生产合格证书遗失补证、损毁换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矿山安全监管股、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县市直管行业企业相关人员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全县危险化学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12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危化品安全监管股 全县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1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二款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职业健康监管股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4 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9号):二、主要职责(一)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