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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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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100120180600001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绩溪县文旅局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7-08
索引号: 000000107100120180600001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绩溪县文旅局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7-08
绩溪县文旅局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9-07-08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情形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及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检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年检实施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并在《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 
4.送达环节责任:将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送达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追责情形
3 其他权力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年检实施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并在《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 
4.送达环节责任:将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副本)送达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追责情形
4 其他权力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筹建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化比赛内容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筹建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可以自荐作为传承人人选。 
1、受理阶段责任: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筹建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娱乐经营许可证换发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审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第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单位或个人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终止放映活动的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的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及经营业务活动变更后的备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文件内同进行具体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相关资质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用户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之间争议的调解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用户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对用户的投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调解,在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用户。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 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调查。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 调解。  1、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 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实行其他途径的救济。  
(六) 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司法行政机关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该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 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并向行政调解办公室备案。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17 其他权力 旅行社变更、注销和设立分社登记后备案 旅行社变更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旅行社变更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换发或收回《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变更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及时换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3、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为旅行社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变更备案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及时领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颁发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的;
3、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为旅行社办理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变更备案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管理、使用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1、催告阶段责任: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2、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执行阶段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对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扣划,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旅行社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补齐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不履行职责,对违法旅游合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查实后,不使用其质保金。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5、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6、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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