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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801201805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绩溪县文旅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8-07
索引号: 0000001070801201805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绩溪县文旅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8-07
绩溪县文旅局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9-08-07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利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情形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第58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筹建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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