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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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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2786/201907-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绩审〔2018〕32号
生成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09
索引号: 003262786/201907-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绩审〔2018〕32号
生成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09
关于印发绩溪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局各股室,分局、中心:

现将《绩溪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绩溪县审计局

                                             2018年6月26日

绩溪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中办、国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县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绩溪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主要是:离任时间在1年以内的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也可在开展任中审计时将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任中审计。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原则,尽可能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同步审计,也可以单独进行审计。

第二条 根据委托审计建议函,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开展现场审计,针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最终独立形成审计意见,并报送干部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 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源环境政策执行情况。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战略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及完成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大决策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二)资源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包括耕地保护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生态保护红线、节能减排、环境质量、森林资源保护约束性指标等,以及河长制、水利改革发展、禁烧秸秆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任职期间对严重毁损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三)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保护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事项的审批、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的合法性、管理的有序性、使用的有效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等。

(四)资源环境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县政府安排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及运营情况。

(五)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关注《绩溪县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方案》中规定的各部门、乡镇政府承担的重点任务是否按时间节点序时、高效推进任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情况。

第四条 审计重点事项及主要指标包括:

(一)土地资源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耕地、林地实物量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数量严重减少、质量退化、土地沙化、土壤污染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土地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以及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等。

2.审查供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违规圈占土地及闲置问题,有无违规向禁止用地项目供地问题,有无违反产业政策向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等供地问题。

3.审查土地整治及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补充耕地及复垦土地数量不实、质量不优、选址不合理问题,有无擅自决策批准造田、侵占河流滩地等进行土地整治、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4.审查耕地质量情况,主要包括: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完成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落实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耕地土壤有机质下降、耕地酸化严重、有效土层和耕层下降明显、石漠化等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工业项目有无偷排偷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重金属污染严重等;有无违规倾倒生活垃圾、建筑业弃土、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造成耕地污染等问题。

(二)水资源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地表水(主要指水库、河流等)、地下水水资源量及水质等级分布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水资源流量严重减少、面积严重缩小、水质严重下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完成情况,关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水土保持工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小型水利改造提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供水水质是否达标、饮水工程是否正常运行、水费收缴是否及时,属地内生产建设单位水保补偿费是否缴纳完成,

2.审查属地内主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落实情况,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落实情况。

3.审查水污染防治责任履行情况,包括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向水体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地下水严重超采、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以及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等问题。

(三)森林资源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林木损毁和森林面积不合理减少、质量下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区域内森林资源总量变化情况,是否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林地保有量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县下达的年度森林“双增”任务完成情况。关注林种分布及构成情况,是否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发展不利于水土保持的林种,造成灾害风险隐患。

 2.审查建立森林管护责任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森林火灾应急防灾机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灾害风险隐患等问题。

 3.审查林地征占用、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植树造林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额采伐、无证采伐和运输木材、乱批滥占林地、乱砍滥伐等问题。

 4.审查建立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林业相关资金案件和林业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有无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5.审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情况。

(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矿山生态环境未得到改善、危害程度未得到减缓、污染继续加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检查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是否遭到严重破坏,是否落实限制或禁止开发有关制度规定,已有开发活动是否逐渐有序退出并及时恢复生态环境等。

2.审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新的矿业开发或超标排放造成土地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关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情况。

3.审查采砂治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是否对照《绩溪县采砂治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如何。

(五)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未完成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约束性指标,包括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 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清洁生产、施工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等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审查对属地内高污染重点企业制定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实施效果,是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对超标排放或偷排偷放行为以罚代法甚至放任不管。

3.审查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系列文件要求,开展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是否存在秸秆综合利用成效不显著、出现火点数及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等情况。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发现的问题,其责任界定参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进行,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从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相关指标及任务完成情况、数据真实性、是否发生责任事件、是否存在相关领域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等方面进行客观陈述以评价和界定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

第六条 将审计结果报送干部管理等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毁损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事故,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