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工作职责范围,不要越权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深刻理解《意见》精神,正确运用投资审计结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如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于合同未做约定的,依法开展投资审计监督,但不能强制要求合同平等民事主体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三、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加强对协审机构和协审人员廉政纪律教育,抓好审计质量复核、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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