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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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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284X/201907-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绩溪县卫健委行政裁决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1-05
索引号: 00326284X/201907-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裁决
发布机构: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绩溪县卫健委行政裁决目录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1-05
绩溪县卫健委行政裁决目录分表
发布时间:2019-11-05 00:00 来源:县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1.受理责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名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裁决责任:卫生政主管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裁决处理意见。
3.执行责任:当事人根据裁决书执行。 
4.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名称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名称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对纠纷没有认真核查导致事实认定不准,裁决决定错误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