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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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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1、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2、决定责任:对构成违法生育事实的对象,告知相关权利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3、上缴责任:将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及时缴入县级集中汇缴户; 4、事后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加强对受委托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的检查。(参照马鞍山花山区) |
1、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不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 2、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参照马鞍山花山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