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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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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2540/201908-0002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林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18-03-15
关于印发林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党委、政府,林长制成员单位:

《绩溪县县级林长联席会议制度》、《绩溪县林长工作制度》、《绩溪县林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绩溪县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绩溪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绩溪县林长制考核办法》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绩溪县县级林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绩溪县林长工作制度(试行)

     3.绩溪县林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

     4.绩溪县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5.绩溪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6.绩溪县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

 

 

 

 

 

 

 

 

 

 

 

 

 

 

 

抄送:省林长制办公室,市林长制办公室。

绩溪县县级林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明确林长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试行)》(绩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林长联席会议由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县级林长,县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确定召开,由县林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五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总结前阶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部署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协调处理部门、乡镇之间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需县级林长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由县林长制办公室印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林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县级林长牵头调度,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县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乡镇级林长承办。

第七条  县级林长、县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镇级林长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林长制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八条  县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联席会议做出的议定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采用“督办单”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单”要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绩溪县林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明确林长工作职责和要求,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试行)》(绩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长为贯彻落实林长制具体责任人。县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林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责任。县级林长为县重点森林生态功能区责任人,负责指导、协调责任区域保护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林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场)林长为本行政区域或经营区域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县级林长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及林长联席会议决策和部署;

(二)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开展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修复、优势产业发展、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林长制年度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林长和相关责任单位;

(三)督办领办责任区域内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促相应的下级林长对所辖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

(五)对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森林生态功能区明晰管理责任,协调实行联防联控及综合执法;

(六)检查、监督相应下一级林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重点项目推进滞后的下一级林长及相关部门进行约谈;

(七)组织相应下一级林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总总结,强化激励问责。

第四条 县级林长定期向总林长、副总林长报告所负责区域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场)林长向林长制办公室提交汇报材料。

第五条 县级林长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所负责区域林长制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

出席会议的人员:县级林长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所负责区域乡镇(场)林长;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林长制工作部署;研究所负责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负责区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由协助单位筹备。

乡镇林长要召集本行政区域内村级林长召开林长制工作会议,会议相关事项参照县级林长制会议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林长协助单位根据县级林长指示和要求,需要办理涉及县级林长所负责区域有关林长制工作的公文,由县级林长协助单位拟制后交县林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发,并督促相应下一级林长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县级林长协助单位职责:

(一)协助县级林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所负责区域巡查、督察工作;

(二)牵头组织制定县级林长所负责区域的林长制具体工作方案,并负责督促相应下一级林长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开展县级林长所负责区域林长制的信息报送工作;

(四)开展县级林长所负责区域林长制建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林长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相应下一级林长工作进度报告、对所负责区域的巡查和督察情况记录、媒体曝光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书面“督办单”及相关单位的回复意见等;

(五)按照县级林长指示和要求,拟制有关公文,准备林长联席会议材料;

(六)按照县级林长指示和要求,做好与所负责区域有关林长制工作的群众举报、投诉工作;

(七)承担县级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绩溪县林长制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林长制工作,明确林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试行)》(绩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长制办公室是林长联席会议下设的办公机构。

第三条 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林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由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林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每半年调整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规定,逐步配齐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林长制办公室职责:

(一)承担林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林长制工作,规范完善县、乡镇、村、组四级林长设立,健全组织架构,实现林长制全覆盖;

(二)督办落实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负责建立健全林长制管理、考核、宣传等制度和办法;

(四)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林长制综合性考核等工作,定期通报林长制工作;

(五)承担林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承办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林长制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宣传组和督察组,具体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负责管理、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林长制管理、考核、宣传等制度和办法;负责拟订林长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长制总结和上报工作;负责相关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宣传组:负责林长制工作宣传报道;负责林长制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报送与统计;负责制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负责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督察组:负责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日常督办检查;负责将举报事项及时转交给乡镇(场)林长,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问效;负责对全县林长制的综合性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督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绩溪县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试行)》(绩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林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三条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与处理。县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镇林长制办公室和县级林长所联系重点生态功能区具体责任单位将重要、紧急的林长制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整理报送至县林长制办公室;信息专报实行一事一报,经县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审签后,由主任签发。

信息专报分送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及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二)专报信息内容。需要立即呈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的工作信息: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的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3.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四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信息报送与处理。县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级林长协助单位和乡镇林长制办公室将简报信息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县林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由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每旬不少于1期。

信息简报分送县级林长,县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乡镇级林长制办公室。

(二) 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措施;

2.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五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全县林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查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县级林长制工作通报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进行审签,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林长制信息化平台,林长制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县林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月1期。分送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县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乡镇级林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县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信息采用情况。

 

绩溪县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林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试行)》(绩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督察。

第三条 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重点森林生态保护区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林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开展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修复、优势产业发展、执法监督管理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林长制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情况。林长体系建立情况;林长、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林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林长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林长制工作任务实施特定事项。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林长联席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林长督察、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林长督察。县级林长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林长协助单位协助,对相应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二)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批办事项以及涉及其他需要办理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乡镇(场)林长。

(三)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对口的派出单位或人员在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督察方式及分类

采取明察、暗访、互察及第三方督察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

(一)日常督察。林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察。

(二)专项督察。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林长批办事项以及涉及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从有关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

(三)重点督察。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过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与要求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林长办公室、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县林长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按程序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督察结果运用

林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督察结果与承办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挂钩。

 

 

 

 

 

 

 

 

 

 

 

绩溪县林长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林长制,明确林长工作职责,强化林长责任意识,根据《中共绩溪县委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试行)》(绩发〔2017〕22号)文件相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长制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坚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林长制办公室牵头,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 组织机构、体系及制度等建立与运行情况;
  2. 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推进与质量等情况;
  3. 交办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4. 宣传报道和信息材料报送情况;
  5. 工作资料收集与整理情况;
  6. 职能工作落实、督查指导等情况;
  7. 特色亮点与机制创新。

第五条 根据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林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75-89分)、C级(60-74分)。森林资源出现负增长、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10日前,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场)按照林长制发展目标任务要求,确定下年度林长制管理目标,报经林长制办公室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场)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结合本辖区林长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本辖区林长制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林长制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场)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审定与通报。林长制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1月底前报总林长、副总林长。考核结果经林长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文通报各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B、C级的,由林长制办公室针对不足发文予以敦促整改和提升;对综合考核达不到C级或一票否决的,该乡镇(场)领导班子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要求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0日内向总林长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抄送林长制办公室。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委组织部对相关领导实施约谈,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考核体系,同时抄报县委组织部和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作为对各乡镇(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查实后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场)要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林长工作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报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