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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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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002-0002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绩溪县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20-02-2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002-0002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绩溪县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20-02-28
绩溪县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0-02-28 10:14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1 县本级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预算股
国库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2 县本级政府性债务公开     1.《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五、完善配套制度(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预算股     (债务办)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3 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2. 《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3.《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县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4.《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面授培训及远程网络会计培训;(二)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式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三)参加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部门或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4
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5〕40号)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调整。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强化预算,规范管理。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积极探索建立合适的购买机制,合理选择购买形式和购买方式,发挥预算源头管理作用。第五款: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全面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综合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 当年民生工程实施项目目录公布     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二、基本原则:(二)规范统一。除部分涉密信息外,当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信息都要公示。(三)责任明晰。市、县(区)民生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一)民生工程政策。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二)工程项目信息。工程类项目公示项目建设点、开工及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三)受益对象信息。补助类项目公示补助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及最终确定对象基本信息、审核单位、补助标准、发放金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培训类项目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受训人员、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参保类项目公示参保对象基本信息、缴费金额、补偿金额和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四、公示主体:(一)牵头部门。市、县(区)民生办负责协调、统筹、指导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负责本辖区民生工程项目信息网上全程公示牵头工作。 民生办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6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投诉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财监局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7 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    1、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 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中心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