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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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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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2号)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考试阶段责任:依法依规进行会计从业资格常态化考试题库准备、考场巡视、考生违规处罚等管理工作。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发证阶段责任:准予确认的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做出资质延续、调转或者注销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没有依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确认的; 4.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密考试内容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5.发生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 7.违法实施行政确认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8.违法收取费用的; 9.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