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 实施机构 |
1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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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财政局 |
基本要素
实施编码 |
34182400000000326235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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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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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绩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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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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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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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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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一级(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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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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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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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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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绩溪县印潭路财政大楼五楼采购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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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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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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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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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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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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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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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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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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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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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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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延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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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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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有效期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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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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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3-81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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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3-816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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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3、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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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
投诉人自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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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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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办理流程
1、收件:投诉人提交投诉书;财政部门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投诉书不符合规定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3个工作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3个工作日)。
2、受理:投诉人符合规定的且投诉符合条件,受理。
3、承办:财政部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审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5、决定:财政部门作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需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投诉人自愿撤回头投诉,财政部门作出终止投诉处理决定。
6、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 | 岗位职责 |
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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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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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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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件受理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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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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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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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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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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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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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审查 |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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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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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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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