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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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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2487/201910-00389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2019年民政民生工程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08-29
索引号: 003262487/201910-00389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2019年民政民生工程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08-29
绩溪县2019年民政民生工程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9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受益对象】1、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按户获得低保。

2、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且家庭中无不得认定情形的,可将患者本人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支出型贫困居民,可按规定程序按户纳入低保。

3、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和残联核发的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及精神残疾三四级)、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及精神残疾三四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且家庭中无不得认定情形的,原则上应单独立户,无法单独的可视同单人户,可按规定程序将残疾人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因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家庭年度总收入-〈年度学费+学生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等额的月基本生活费*9〉)÷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可将学生本人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符合条件的2014、2015年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人、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人、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残疾人,家庭中无不得获得低保情形的,可将其本人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补差标准】对农村低保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予以差额救助,对其中的A、B类人员每月分别按其月基本保障金的30%、20%增发保障金。

申请程序】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经县乡两级审核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发给《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领取低保金。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助对象:指具有本县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3、申领程序:①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②乡镇政府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并将结果公示7天以上。③县残联对乡镇上报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审定。④县民政局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审定后,会同财政局以“一卡通”形式,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并注明“残生活补”。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助对象:指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户别,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

3、申领程序:①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②乡镇政府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评议,并将结果公示7天以上。③县残联对乡镇上报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审定。④县民政局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审定后,会同财政局以“一卡通”形式,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并注明“重残护补”。

三、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

【救助所需材料】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程序】1、求助;2、登记;3、询问;4、救助;5、离站。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保障范围】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申请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申请人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申请人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2、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

(一)居家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失能程度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提供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2、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提供上门服务,边远山区发放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二)社区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

2、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 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服务补贴。

(四)支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

开展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作,推广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入院能力评估、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门禁系统联动等智慧养老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等方式,提供助餐助医、助急、护理等服务。对纳入智慧养老机构创建试点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补助。

(五)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完善全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率达到100%。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县民政局会同县财险公司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保障范围】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办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供养标准】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平均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供养申请,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和本人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委托授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的复印件;本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说明材料;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实施内容】开展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