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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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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300100201702001 组配分类: 户籍服务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 残疾人
名称: 宣城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索引号: 0000001300100201702001
组配分类: 户籍服务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 残疾人
名称: 宣城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宣城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05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落户等遗留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美好宣城提供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分类落户条件及程序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见附件);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见附件)。《非婚生育说明》应由当事人出具,查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需由其他人代为说明的,需核验说明人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非婚生育说明》情况的,其应提供符合逻辑且充分的理由,否则,应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方可登记户口。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办理程序:对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按出生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无户口人员,按户口补录程序办理。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三)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申报材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本人或监护人出具的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因说明;

3、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6、派出所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对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按出生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无户口人员,按户口补录程序办理。

(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符合收养条件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①收养人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②《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③DNA采样比对证明;

④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的无户口人员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申报材料

①抚养人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②抚养事实公证

③抚养人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

④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⑤DNA采样比对证明

⑥派出所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对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按出生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无户口人员,按户口补录程序办理。

(五)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3、户口注销的原始户籍档案;

4、户口注销的原始户籍档案无法查找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

办理程序:派出所按迁入登记直接办理。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针对云、贵、川、桂等边远省份,来我市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返回原籍路途较远,回老家确有困难,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原始户籍档案及有关身份证明

3、派出所调查报告

4、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的,现居住地派出所与原籍派出所联系,还需提交原籍公安机关无户口证明(说明无户口原因)及相关原始户籍档案

办理程序:按户口补录程序办理。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1、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2、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①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②原户口迁出相关证明材料;

③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学校迁出的,派出所直接办理,其他人员按补录程序办理。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4、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

办理程序:对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派出所按出生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对年满14周岁以上的无户口人员,按户口补录程序办理。

(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入户申请表;

2、有关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材料;

3、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接收流浪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4、DNA采样比对证明;

5、派出所调查报告;

6、县级公安机关统一研究会议纪要。

办理程序:县(分)局审批后,派出所按收养登记办理,录入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年满14周岁以上按补录程序办理。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填写无户口人员集中清理入户申请表(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供);

2、DNA采样比对证明;

3、村(居)委会实际居住证明;

4、派出所、社区公示;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如:当事人或承担监护职责人的谈话笔录,网上核查比对情况,知情人、卫计部门、单位或学校调查材料等);

6、县级公安机关统一研究会议纪要;

办理程序:按补录程序办理。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是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政府的意见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梳理本地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加以解决,坚持边摸排边办理,确保好事办好。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完善无户口人员调查审批材料,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要逐一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三)积极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及时上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相关情况,总结提炼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