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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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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300100201612013 组配分类: 户籍服务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残疾人
名称: 户口迁移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索引号: 01300100201612013
组配分类: 户籍服务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残疾人
名称: 户口迁移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户口迁移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05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旌德县、绩溪县、市经济开发区。

第二条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包括自购的商品房(含二手房、继承和受赠房)、安置房、自建房、居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公有住房和集体宿舍以及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现有居民持有的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予以免费更换。

第四条  规范设立公共集体户口。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在其实际地址上,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赁房屋、固定住所门牌号码未确定或者符合迁移户口条件无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落户至公共集体户。

第五条  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宣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出具《房地产权证》,因故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凭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落户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安置房、自建房的出具《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它合法相关证明材料;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其他住房的,出具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证明;居住单位公有住房和集体宿舍的,出具单位居住证明材料;

2、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常口业务系统、户口簿及原始档案有登记显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不提供该证明,下同)。

第六条  投靠类落户

凡在宣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的夫妻之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之间投靠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子女投靠父母和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条  人力资源类落户

凡在宣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人才类)。

第八条 在宣城市市区9个办事处、县(市)城区内租赁房屋申请户口迁入和投靠迁入的人员,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拟迁入上述区域内的本人无房证明(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第九条  迁往集体土地落户,仅限于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含退学、开除学籍)、依法收养以及退伍军人(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未婚证明;

4、退学、开除学籍相关证明;

5、依法收养、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6、上述人员落户,均须提供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同意接受证明,证明须有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凡办理第五条至第九条户口迁入人员,均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交相应落户条件的其它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随迁人员的户籍凭证。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需要审批确认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

县(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