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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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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300100201612014 组配分类: 户籍服务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残疾人
名称: 户口迁移办理规定及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1-05
索引号: 01300100201612014
组配分类: 户籍服务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残疾人
名称: 户口迁移办理规定及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1-05
户口迁移办理规定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7-01-05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投靠迁移(迁往我县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办理规定:

公民在我县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的夫妻之间的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驻户口。

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1、夫妻之间的迁移;

2、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3、子女投靠父母.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夫妻之间的投靠需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的,需要提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填写《户籍业务申请表》,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依据: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皖公通〔2015〕8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

 

(二)投靠迁移(迁往我县集体土地的户口迁移)

迁往集体土地落户,仅限于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含退学、开除学籍)、依法收养以及退伍军人(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随迁人员的户籍凭证。

4、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未婚证明;

6、退学、开除学籍相关证明;

7、依法收养、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8、上述人员落户,均须提供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同意接受证明,证明须有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依据: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皖公通〔2015〕8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

 

(三)人力资源类迁移

办理规定:

1、凡在宣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申报材料:

1、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人才类)。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填写《户籍业务申请表》,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依据: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皖公通〔2015〕8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

(四)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办理规定:

1、凡在宣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出具《房地产权证》,因故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凭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落户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权证》;安置房、自建房的出具《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它合法相关证明材料;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其他住房的,出具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证明;居住单位公有住房和集体宿舍的,出具单位居住证明材料;

2、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常口业务系统、户口簿及原始档案有登记显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不提供该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

4、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填写《户籍业务申请表》,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2、属于跨省迁移的需办理准迁手续,待申请人将原籍户口迁出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迁入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依据: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皖公通〔2015〕8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