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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276X/201911-00153 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投资者 / 通告
名称: 关于下发《宣城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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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投资者 / 通告
名称: 关于下发《宣城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12
关于下发《宣城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00:00 来源:市文旅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下发《宣城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旅局:

    现将《宣城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对照认真贯彻落实。

 

    附:宣城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5月14日          

 

宣城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宣办发〔2016〕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长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组织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室内外文化设施。所有权分别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委会(社区)。

 

  1. 设施管理

    第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委会(社区)是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主体责任单位。所属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是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站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指导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活动,定期检查免费开放情况。

    第五条各行政村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按照“八个有”(有广场、有活动室、有宣传栏、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数字文化服务、有文艺团队、有特色活动)标准通过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统筹建设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结合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按照“一场(综合文体广场)两堂(讲堂、礼堂)三室(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室)四墙(村史村情墙、乡风民俗墙、崇德尚贤墙、美好家园墙)的功能要求推进农民文化乐园建设。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的财物都要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本站(室)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外借、维修、损坏赔偿等配套制度。

    第七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必须按要求悬挂标牌。在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范围内,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引导居民参与。

    第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新建项目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改建项目也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需求。

    第九条文化设施室内外环境布置,应突出功能需求。在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

    第十条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开放时间、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名录、业余文艺团队名录、文化服务志愿者名录、群众意见反馈栏和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十一条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应张贴服务信息。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在设施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张贴设施设备器材使用方法。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修。

     

    二、服务供给

    第十二条文化设施的使用要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保障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权益。要把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和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期间应正常开放,鼓励错时开放。

    第十四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图书报刊阅览、展览展示、电子阅览、文艺辅导、培训排练、健身娱乐、文艺演出等。

    第十五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注重受益人群,提高服务效能。

    第十六条推行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立以县(市、区)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为支馆的县、乡、村三级图书资源建设、流通、服务网络,采取通借通还、流动配送等方式,切实提升图书文献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公共图书馆联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第十七条推行县级文化馆总分馆制。建立以县(市、区)文化馆为总馆、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文化活动场所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为支馆的县级文化馆总分馆体系。分馆和支馆结合本辖区内实际和群众意愿,在总馆整体方案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置开展各类差异性服务活动项目,满足不同群众需求。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新时代文明实践文化服务中心要坚持志愿为主、坚持需求导向、坚持资源整合,围绕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等内容,采用精准传、跟进讲、大家评、上门帮、经常送的方法开展文化志愿活动。县(市、区)中心每季度、乡镇(街道)所每两月、村(社区)站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三、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经费、维护经费以及文化活动经费分别由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自行解决,各级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一定的免费开放补助,给予农村一定的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按规模和实际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街道、管委会)综合文化站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口较多的文化站再增加1-2名专职管理人员。村(社区)各设有1名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为村(社区)文化活动室专(兼)职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每年举办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专题培训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管委会)自行开办文化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文化专兼职管理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三条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活动,扶持民营文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和居民自办文化。

    第二十四条文化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掘和培育文化骨干、文化志愿者。引导文化骨干、文化志愿者为公益文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显示屏、网络、手机客户端等信息传播途径,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信息服务。

     

    四、评估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基层群众文化需求意见征询和活动开展情况反馈机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公开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形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将基层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重点考核内容,对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效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内容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